走失的宠物不归还是违法的吗?

捡到鹦鹉不打算归还给

月初有个新闻来自於爆料公社,有一名父亲捡到了一只走失的绿和尚鹦鹉,但他不但不打算归还给失主,还打算将牠占为己有收养。

那位父亲的儿子在住家附近的悬赏广告,发现那只鹦鹉是一位小姐不小心弄丢的。

回家後便与弟弟一起向妈妈表示希望可以把鹦鹉还给饲主,还在事後发Line威胁「把鹦鹉归还就是背叛,会断绝亲子关系」。儿子後来还是私下联络了饲主,偷偷将鹦鹉还给那位小姐。

母亲得知後坐在地上崩溃大哭并要儿子滚出家门。父亲也责备儿子「怎麽可以把『我(父亲)』的东西私下还给主人」,也喊着要断绝关系,要他去跟饲主一起住。

那位儿子也说,自己也曾经表示愿意再买一只一样的鹦鹉给父母饲养,但父母就是一定要别人走失的这只,其他提议都听不进去。

这样夸张的事情让笔者也差点以为是创作文,但看了被割破的床单与影片中父母的嘶吼、哭喊,也很难不相信这件事确实发生在台湾了。果然什麽样的家庭都有,也辛苦了那位好孩子。

侵占遗失物罪

鹦鹉在法律上属於「动产」,纵使牠有生命,但终究不是人类,不能用妨害自由或掳人勒赎的法规来处置。

刑法第337条

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而侵占遗失物、漂流物或其他离本人所持有之物者,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罚金。

民法第807条

遗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领之日起逾六个月,未经有受领权之人认领者,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权。警察或自治机关并应通知其领取遗失物或卖得之价金;其不能通知者,应公告之。

拾得人於受前项通知或公告後三个月内未领取者,其物或卖得之价金归属於保管地之地方自治团体。

遗失物并不难懂,就是物主没有抛弃的意愿却不小心弄丢的物品。在法律上的所有权还是属於原物主,只是控制权不在物主身上。

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2031号刑事判例(离本人所持有之物之意义)

刑法第337条所谓离本人所持有之物,系指物之离其持有,非出於本人之意思者而言。如本人因事故,将其物暂留置於某处而他往,或托请他人代为照管,则与该条规定之意义不符。

很多人都以为,只要捡到东西,物主没特别追讨或没被发现就可以理所当然占为己有,但其实这个概念是错误的。

虽然有些人遗失的东西比较便宜,不会计较太多,就算物主发现并提告了,大多还是会被检察官认定成「微罪不举」,不起诉。

不要看这个法规好像很简单,罚个1万5千元就可以了事,其实在修法前,侵占遗失物最多只要罚500元,请律师的成本都不够呢!

本文由 晚晴法律事务所 授权宠物百科转载 图片来源:来自图库pixabay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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